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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交通违章自救”的合理性和有限性

[日期:2007-02-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遇到有人抢劫时,逆行、闯禁行、开启双闪或大灯、轻微撞车这些方式你都可以使用”———针对频繁发生的出租车抢劫案,郑州警方为出租车司机“支招儿”,并表示,今后出租车司机遇劫时交通违章自救,警方将不予处罚。(《河南日报》2月5日)

听上去,这似乎是个很新奇的说法,但实际上它是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我国《刑法》21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所谓“交通违章自救”,实质是出租车司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是在不得已情况下,为保护一个相对较大权益而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无奈选择,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毫无疑问,特殊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毋庸置疑。具体就出租车的“交通违章自救”来看,这样做不仅最大限度、尽可能地保护了司机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有助于及时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最终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和谐有序。

但是,在强调“交通违章自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它的有限性,也即认识到实施这一行为应有的前提界限和尺度分寸。紧急避险毕竟仍是以侵害其他合法利益如公共交通秩序为代价的,这就要求,避险行为应尽量慎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违章自救行为的代价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刑法》强调:“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交通违章自救”的有限性还在于,从有效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角度看,“违章自救”虽然不无作用,但终归只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权宜之计,而非治本之策。要使“警方及早发现歹徒”、提高犯罪行为的“能见度”,除了“交通违章自救”这样的措施外,是否还有更为积极主动的办法?从各地城市的经验来看,这样的办法事实上已有不少,比如给出租车安装特制专用的遇抢报警灯,或给出租车配备具有定位、导航、跟踪和报警功能的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等。说到底,打击出租车抢劫犯罪,更需要警察等公共力量有系统、有组织的“他救”,而非司机势单力薄下的“自救”。张贵峰(湖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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