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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网站未经同意转载文章被判赔4000元

[日期:2007-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按照“互联网条约”的规定,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地某广告公司因为转载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被判赔偿4000元。法律界及业界人士表示,此案虽然针对的是公司网站,但对个人网站和博客均有借鉴意义。

“广告在线”侵权败诉

据了解,长沙思源广告有限公司在其所办的网站(广告在线)登载了《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对方未经自己同意传播该作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卫华是《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通过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刘卫华将其对该篇文章享有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故在转让期限内三面向公司合法取得《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思源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在其主办的广告在线网站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转载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思源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建议博客多点原创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互联网上侵犯版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新兴的网络媒体如博客、播客等在网络版权上更是屡屡犯险。

除了在博客中上传自己原创的文字外,很多网民喜欢把博客当作是自己的收藏场所,并将收藏的东西与众人共享。有时,博主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对此,法律界的人士认为,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

长沙一位律师则表示,根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对个人博客进行了极大约束:“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在公开的博客、个人网站上,转载将受到制约。

这位律师也指出,从《条例》来看,并没有禁止网民从网上下载任何信息。个人在网络上复制他人作品,只要不向公众提供,就不需要付费。这样看来,博客转载如果是在非公开场合还是允许的,“但公开的博客转载就有限制了,各位网民的博客,还是多点原创,不要转载的好。”

“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

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这个条约是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按照“互联网条约”的规定,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长沙中院民三庭庭长何文哲表示,审判“广告在线”侵权一案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依据“互联网条约”。 何文哲表示,虽然国际互联网条约已经在中国生效,但不能直接应用,因为还存在一个国际法的国内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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