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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子眼“外窥”最高罚3万

[日期:2007-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记者王姝)单位安装电子眼窥探他人隐私,此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即被处以最高达3万元的罚款。昨日,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透露,自即日起,北京警方将全面检查全市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全市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

  近几年,北京市区电子眼数量迅速增加,除交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安装的电子眼外,大量社会单位、个人也利用电子眼以满足安保等多方面需求。据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技防保安管理处处长初京介绍,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本次普查,是北京警方近四年来第一次。

  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将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

  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罚3万

  据内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单位安装的电子眼,均有明确的拍摄范围限制:个人安装的摄像头,禁止安装于公共场所,否则即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安装的摄像头,一旦用于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即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的,如摄录侵犯他人隐私的图像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电子眼“失职”物业将担责

  此外,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眼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比如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现在有很多电子眼,但当公共区域发生了重特大刑事案件,电子眼却未记录犯罪画面,物业公司就要担责。”

  记者了解到,北京正在加大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今后单位安装电子探头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预计到2009年北京所有监控探头都将具备图像储存和图像清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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