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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贪腐也不可小视

[日期:2007-08-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年来,人们对反腐的关注大多集中在职务高、级别高的“大官”身上。其实,“小官”往往因其“小”而在腐败中具有某种“比较优势”。“小官”主要言其职务、级别、地位、身份不高。但他们往往处于管钱、管物等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极易发生权钱交易。如果有关方面监管不力,忽视了思想教育和权力监督,一旦认真查处

,“小官”往往已是“大贪”。

  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镇副镇长谢昭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200多万元用于违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北京一社区“小官”赵凯维,贪污、受贿达100多万元等等。“小官”贪腐现象,从一个侧面警告我们,不能以级别高低和职权大小来区别贪污腐败。

  小干部官虽不大,却握有实权,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半月谈》2007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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