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施行
工程的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69.9万元存入了弥勒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这标志着该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已开始全面实施,为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上了“保险锁”。
为规范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弥勒县于2008年1月30日出台了《弥勒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强制缴纳、专户管理。凡在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工程发包后,必须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存款通知,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用工单位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中预先划支,并通知建设单位在30日内一次性补足。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方可提取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
该制度的全面施行,切实规范了该县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打下了基础,使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办法可依、有制度可循。 通讯员 罗瑜梅(红河日报)



